近日,《吉林省献血条例》经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7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我们来看看《吉林省献血条例》有哪些值得各地借鉴的地方。
一是强化了无偿献血工作各级政府的职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献血工作的领导,建立献血工作协调机制,统一规划和推进献血工作,建立健全献血工作目标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献血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保障血站建设发展、设备配置、人员力量和财政投入等。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献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献血工作的推动、指导,并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责,定期向社会公示有关单位动员、组织献血活动的情况。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献血相关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进献血工作。
第六条 市、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医疗用血需求和适龄公民人数等情况,制定和下达年度献血计划,动员和组织公民献血。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献血工作计划,动员、组织本辖区内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区内适龄公民献血的动员和组织工作。
第十一条 流动采血车和取送血车停靠点由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确定,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提供便利条件。
十七条 设置血站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安排专项经费,对献血者给予关爱和对无过错用血感染人员给予救助。
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献血保险或意外伤害保险,献血保险费用从献血工作经费中列支。
二是对无偿献血工作的部门引领和社会支持提出了要求。
第七条 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宣传,定期刊播献血知识和公益广告,积极宣传献血先进事迹、典型人物。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运营单位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自身实际,开展献血宣传,为献血宣传活动提供便利。
第九条 鼓励公民加入献血志愿服务组织,参加献血志愿服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支持献血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条 公民参加献血的,其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提供便利条件,并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当安排休息和给予补贴。
三是建立了政府表彰、奖励献血者的机制。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红十字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积极参加献血或者在献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在本省获得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和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的个人,可以凭相关证件免费游览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旅游风景区等场所,到公立医疗机构就诊免交普通门诊挂号费,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具体办法由市、州人民政府制定。
四是提出了保障应急献血供应的工作要求。
第十九条 各地血站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团体献血应急名库。在库存血液不足或者临床急需用血时,经本级卫生健康部门同意,启用团体献血应急名库;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立即动员组织人员参加献血。(转载自网络)